霹雳州民联政府高级行政议员兼民联律师团总协调拿督倪可汉于2009年5月5日(星期二)在怡保所发表的声明:
联邦法院在2009年4月16日的判决,并没有允许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6名行政议员出席2009年5月7日的霹雳州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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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2009年4月16日的判决引起了许多混淆,包括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其他6位州议员是否可以出席在2009年5月7日的州议会。
以下的解释明确的显示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没有权利出席2009年5月7日的州议会。
在2009年2月18日,霹雳州议会特权委员会议决禁止邦咯州议员拿督赞比里进入州议会18个月,以及其他6名州议员、也就是再努法兹(双溪马力)、拿督蓝里(万农)、哈米达(双溪喇叭)、沙兰尼(龙谷)、莫哈末查希(甘文丁)以及马汉顺(积莪营)禁止进入州议会12个月。
特权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在2009年3月3日的州议会中获得接纳以及通过。
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上述6名州议员较后入禀法庭,要求法庭针对禁足令作出宣布。他们分别对州议长以及霹雳州议会采取该项法律行动,并在较后将案件转交给联邦法院。无论如何,在4月2日,他们作出申请要求收回针对霹雳州议会的法庭诉讼,联邦法院也在当天撤销针对州议会的诉讼。
在4月16日,联邦法院在赞比里等人的十项申请中,只批准了其中两项。现在就浮现了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是否可以出席5月7日州议会的问题。
联邦法院批准并作出了以下的宣布:
1. 州议会议长禁止赞比里进入州议会长达18个月的决定是不合法以及撤销;
2. 州议会议长禁止6名行政议员进入州议会长达12个月的决定是不合法以及撤销。
上述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作出禁足决定的并不是州议会议长,而是州议会特权委员会以及霹雳州州议会。
有鉴于此,特权委员会以及州议会的决定是有效的;而州议会议长作为特权委员会以及州议会的主席以及成员是受到这两个机构所作出的议决约束。
其实,在1959年立法议会(特权)法令第3条文的保障下,州议长并不应该被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
“没有任何成员可以因他在议会中或者任何委员会的任何行动,而面对民事或刑事、逮捕、监禁、赔偿行动。”
同时,联邦法院的判决只是一项“宣布”,而不是一项“指令”。它对于特权委员会以及霹雳州议会并没有约束力。
联邦宪法第72条文闸明州议会的特权。第72(1)条文说道:
州议会特权
“州议会任何流程的合法性并不可以在任何的法庭下被质疑。”
赞比里以及6名行政议员针对州议长所采取的法律行动也违反了联邦宪法第72(2)条文:
“没有一个成员可以因为在州议会或委员会的流程中所说的或者是所投下的票,而面对任何的提控或法庭审讯。”
同时,联邦法院已经驳回拿督斯里赞比里等人的以下要求,更进一步地巩固赞比里等人没有权力进入5月7日州议会的论点:-
1. 一项宣布表示拿督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有权力出席以及参与州议会卡会,并进行他们在州议会里面的角色以及责任;
2.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拿督赞比里出席州议会长达18个月,是违反霹雳州宪法、议会常以及立法议会(特权)法令或其他相关法律,所以是不合法以及被撤销;
3.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拿督赞比里出席州议会开会18个月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4.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上述6名州议员出席州议会长达12个月,是违反霹雳州宪法、议会常以及立法议会(特权)法令或其他相关法律,所以是不合法以及被撤销;
5.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6名州议员出席州议会开会12个月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6.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并没有受到州议会议长禁止拿督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进入州议会开会的决定所约束;
7.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并没有受到州议会议长在2009年2月17日所作出或有关的任何指示、谕令所约束;
8. 2009年3月3日的州议会是不合法的。
有鉴于此,联邦法院的判决已经由民联的律师团诠译为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不可以进入州议会,而3月3日州议会的决定是合法并有效的。
拿督倪可汉
2009年5月5日
联邦法院在2009年4月16日的判决,并没有允许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6名行政议员出席2009年5月7日的霹雳州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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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2009年4月16日的判决引起了许多混淆,包括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其他6位州议员是否可以出席在2009年5月7日的州议会。
以下的解释明确的显示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没有权利出席2009年5月7日的州议会。
在2009年2月18日,霹雳州议会特权委员会议决禁止邦咯州议员拿督赞比里进入州议会18个月,以及其他6名州议员、也就是再努法兹(双溪马力)、拿督蓝里(万农)、哈米达(双溪喇叭)、沙兰尼(龙谷)、莫哈末查希(甘文丁)以及马汉顺(积莪营)禁止进入州议会12个月。
特权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在2009年3月3日的州议会中获得接纳以及通过。
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上述6名州议员较后入禀法庭,要求法庭针对禁足令作出宣布。他们分别对州议长以及霹雳州议会采取该项法律行动,并在较后将案件转交给联邦法院。无论如何,在4月2日,他们作出申请要求收回针对霹雳州议会的法庭诉讼,联邦法院也在当天撤销针对州议会的诉讼。
在4月16日,联邦法院在赞比里等人的十项申请中,只批准了其中两项。现在就浮现了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是否可以出席5月7日州议会的问题。
联邦法院批准并作出了以下的宣布:
1. 州议会议长禁止赞比里进入州议会长达18个月的决定是不合法以及撤销;
2. 州议会议长禁止6名行政议员进入州议会长达12个月的决定是不合法以及撤销。
上述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作出禁足决定的并不是州议会议长,而是州议会特权委员会以及霹雳州州议会。
有鉴于此,特权委员会以及州议会的决定是有效的;而州议会议长作为特权委员会以及州议会的主席以及成员是受到这两个机构所作出的议决约束。
其实,在1959年立法议会(特权)法令第3条文的保障下,州议长并不应该被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
“没有任何成员可以因他在议会中或者任何委员会的任何行动,而面对民事或刑事、逮捕、监禁、赔偿行动。”
同时,联邦法院的判决只是一项“宣布”,而不是一项“指令”。它对于特权委员会以及霹雳州议会并没有约束力。
联邦宪法第72条文闸明州议会的特权。第72(1)条文说道:
州议会特权
“州议会任何流程的合法性并不可以在任何的法庭下被质疑。”
赞比里以及6名行政议员针对州议长所采取的法律行动也违反了联邦宪法第72(2)条文:
“没有一个成员可以因为在州议会或委员会的流程中所说的或者是所投下的票,而面对任何的提控或法庭审讯。”
同时,联邦法院已经驳回拿督斯里赞比里等人的以下要求,更进一步地巩固赞比里等人没有权力进入5月7日州议会的论点:-
1. 一项宣布表示拿督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有权力出席以及参与州议会卡会,并进行他们在州议会里面的角色以及责任;
2.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拿督赞比里出席州议会长达18个月,是违反霹雳州宪法、议会常以及立法议会(特权)法令或其他相关法律,所以是不合法以及被撤销;
3.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拿督赞比里出席州议会开会18个月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4.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上述6名州议员出席州议会长达12个月,是违反霹雳州宪法、议会常以及立法议会(特权)法令或其他相关法律,所以是不合法以及被撤销;
5.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议长禁止6名州议员出席州议会开会12个月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6.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并没有受到州议会议长禁止拿督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进入州议会开会的决定所约束;
7. 一项宣布表示州议会并没有受到州议会议长在2009年2月17日所作出或有关的任何指示、谕令所约束;
8. 2009年3月3日的州议会是不合法的。
有鉴于此,联邦法院的判决已经由民联的律师团诠译为拿督斯里赞比里以及6名州议员不可以进入州议会,而3月3日州议会的决定是合法并有效的。
拿督倪可汉
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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