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19, 2010

恢复和平集会游行自由权力 家和: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应全面修改


图:黄家和(右2)认为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应该全面修改。左起为丘浚良、郑福基与黄俊龙。

霹雳州社青团团长兼民主行动党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星期六)在怡保所发表的声明:

(怡保20日讯)霹雳州社青团团长黄家和律师今天表示,在民主运动已经成熟的今天,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应该全面修改,恢复人民享有和平集会与游行自由的权力,让恶法不再钳制人民的基本权益。

也是桂和区州议员的黄家和今天连同霹雳州组织秘书郑福基、其特别助理丘浚良及黄俊龙在其怡保花园东区服务中心向报界表示,行动党对于昨天怡保高庭与吉隆玻地庭分别宣判2001年瓜拉光抗毒委员会以及2007年净选盟选举大集会的非法集会被告罪名不成立表示欢迎,并促请总检察署尊重人民基本权益、不作出任何的上诉。

黄家和说,警察法令第27条文给予警方过大的权限决定是否允许任何集会或游行的进行、以及在发出准证后的任何时间内取消准证。这项条文太过苛刻,也让警方往往很容易成为国阵打击政治对手的傀儡,动辄就使用警察法令驱散人群。

“在警察法令第27条文的权限下,警方通常都不会给于任何室外集会准证,这使到民联在非大选期间无法主办任何的大型集会将政治讯息传达给人民;再加上政府学校礼堂、市政厅体育馆等设施都无法租借,民联与人民事实上简直就是被拒绝了集会的自由!”

黄氏指出,2007年的净选盟选举大集会涉及民众达数万人,但是集会和游行都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最后成功提呈备忘录予元首。这证明了人民已经拥有高度的政治成熟,如果当权者还是通过恶法以狭隘的手段对付民众,将是开民主发展的倒车。

黄氏说,苛政猛于虎,如果以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为首的国阵政府依然不愿意尊重集会自由的话、继续以恶法提控集会者的话,人民没有其他选择,只有通过大选的选票来催生一次重大的改革,改朝换代还人民集会自由权力。

民主行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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