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November 1, 2010

抨警方坚持非法逮捕四人 黄家和促选委会维持独立







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团长黄家和炮轰警方和选举委员会在“全民挺明福”成员遭逮捕一事没有根据法律的荒谬做法,并促请警方和选举委员会展现其独立性,不要沦为国阵的政治工具。

黄家和也是民主行动党加腊斯州议席助选委员会副主席。他今天发表文告表示,警方引用《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Election Offences Act 1954)逮捕赵明福胞妹赵丽兰等四名“全民挺明福”成员根本就是莫须有的做法,该组织成员所分发的传单只是引用国会的数据、以及赵明福冤死的事件,提出三项诉求,而当中并没有用作竞选用途的任何字眼或者是政党标志。

“明福的事件是全民的课题,警方有必要向人民交待,他们是在谁的指示或者是投报下,进行逮捕行动。人民要知道,正副部长黄燕燕以及王赛芝是否也知道逮捕行动当中的内情?而警方也应该交代,为什么普通的录口供手续必须在逮捕三个小时后才开始,这不是精神折磨还是什么?”

他也透露,昨天下午大概二时半的时候,接到通知说警方欲逮上述四人就赶往现场,当时向负责的警官马斯里争论援引《选举犯罪法令》第4A条文,是不能够证明赵丽兰一行人犯有任何罪行,但是警方却坚持逮捕、并声称如果认为逮捕不恰当,遭逮捕可以通过民事起诉警方非法逮捕。

被戏剧性扣留六小时半

“全民挺明福”成员昨晚被戏剧性扣留六小时半,警方先以《选举犯罪法令》4(A)条文将四人带回警局助查,随后又改口以《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要求八人协助调查,最后又用回前者,一行人在晚上8时45分以口头保释方式重获自由,惟必须在11月15日回话望生警区总部报到。

“全民挺明福”成员是在周五下午四时左右抵达话望生,他们此行是为了借补选机会,找到各个政党国会议员、州议员及内阁部长、副部长签名连署他们的请愿。

他们提出三项诉求:(一)动议制订人权法令,以阻止执法者滥权侵害人民的安全(二)动议设立独立警方投诉及违例委员会(IPCMC)(三)在国州议会动议,成立皇委会调查赵明福及古纳斯加兰(R.Gunasegaran)的死因。

抨选委会不理解法令

黄家和也抨击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阿兹的讲话,后者指“全民挺明福”运动在参与竞选活动必须先得到选举委员会批准。

他表示,这很明显显示出阿都阿兹本身根本不了解《选举法令》的真正用意以及确实的事件就妄下定论。

黄氏说,从“全民挺明福”的传单内容来看,丝毫看不出对补选任何一方有任何的助选活动,在他们一行人没有参与竞选活动的情况下,警方和选举委员会又如何能够引用选举犯罪法令来逮捕人,而且还发表荒谬评论。

他提醒道,警方和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补选顺利举行,而不是乱乱地抓人、乱乱地对他人套上莫须有罪名。

民主行动党

(摘自2010年11月1日《独立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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